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胸部

2018-5-5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市卫生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广友、侯心一、范利华、夏文涛、程亦斌、邱忠、周顺福、宋桂香、喻彦、刘瑞珏、杨小萍、汪忠军。

治疗终结时间treatmenttime: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所需要的时间。

胸部骨折

1.1肋骨骨折

治疗终结时间

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

a)单根肋骨骨折为3个月;

b)一侧多于3根肋骨骨折,另一侧少于3根肋骨骨折为4个月;

c)双侧均多于3根肋骨骨折为6个月;

d)多发性肋骨骨折(连枷胸)为8个月。

1.2胸骨骨折

治疗终结时间

3个月。

盆部骨折

2.骨盆骨折

治疗终结时间

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

a)骨盆耻骨坐骨枝骨折为3个月;

b)骨盆后关环骨折为6个月;

c)骨盆骨折伴骶髂关节脱位为9个月。

脊椎骨折

3.1环、枢椎骨折、脱位

治疗终结时间

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

a)环、枢椎骨折为6个月;

b)环、枢椎脱位为4~6个月。

3.2颈椎骨折、脱位

治疗终结时间

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

a)颈椎骨折或脱位为4个月;

b)颈椎骨折伴脱位为6个月;

c)颈椎骨折或脱位合并肢体瘫痪,治疗终结时间为12个月。

3.3腰椎棘突骨折

治疗终结时间

3个月。

3.4腰椎横突骨折

治疗终结时间

3个月。

3.5椎板骨折

治疗终结时间

3个月。

3.6腰椎椎弓根骨折

治疗终结时间

单侧4个月,双侧6个月。

3.7胸、腰椎骨折

治疗终结时间

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

a)椎体轻度压缩(前侧压缩小于等于1/3)为3个月;

b)椎体重度压缩(压缩大于1/3)为6个月;

c)椎体粉碎性骨折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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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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