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备查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
2021-10-2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次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已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3次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年8月24日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依法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自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三条停工留薪期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附件)确认。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确认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及工伤职工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期限书面告知工伤职工。
第五条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应在用人单位告知的期限内向用人单位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证明,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延长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第六条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由用人单位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用人单位未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第七条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接到用人单位确认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结论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第八条停工留薪期满或延长期满后,工伤职工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九条工伤职工恢复工作后旧伤复发,需要重新确认停工留薪期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其伤残等级经劳动能力鉴定尚未有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一:《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使用说明
附件二:《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附件一:
河南省工伤职工
停工留薪期
分类目录使用说明
1.本目录中的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的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和恢复所需要的最长治疗时间。
2.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损伤类型,分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腰背部、腰椎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身体多部位损伤;躯干、四肢或未特指部位损伤;异物滞留;烧伤和腐蚀伤,冻伤等十五类,共列伤害部位条。各伤害部位编码是按ICD-10中的编码进行编排。职业病分列七类,61种常见职业病,各类中毒51种。有些临床发病较少职业病种未列其中,可根据职业病专家的意见确定停工留薪期。
3.每一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脱位和韧带的损伤、扭伤,神经和十脊髓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切断伤划分。
4.浅表损伤包括:(1)擦伤;(2)挫伤(包括青肿和血肿);(3)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有大的开放性伤口。
5.开放性伤口包括:(1)动物咬伤;(2)切割伤;(3)撕裂伤;(4)穿刺伤。
6.骨折包括:(1)闭合性骨折(粉碎型、压缩型、掀起型、裂缝型、青枝型、嵌入型、线型、行军型、单纯型、骨骺滑脱型、螺旋型);(2)开放性骨折(哆开型、感染型、枪弹型、穿刺型)。
7.脱位、扭伤包括:关节(囊)以及韧带的(1)撕脱;(2)撕裂伤;(3)扭伤;(4)创伤性(关节积血、破裂、不全脱位、撕裂)。
8.神经和脊髓损伤包括:(1)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损伤;(2)神经损伤;(3)创伤性(神经切断、脊髓出血、麻痹、截瘫、四肢瘫)。
9.血管损伤包括:(1)撕脱;(2)切割伤;(3)撕裂伤;(4)创伤性(动脉瘤或瘘、动脉血肿、破裂)。
10.肌肉和肌腱损伤包括:(1)撕脱;(2)切割伤;(3)撕裂伤;(4)创伤性破裂。
11.对于多部位或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各受损伤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
12.本目录是指治疗各种原发性损伤所需的时间,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适当增加。
13.所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入《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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