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2021-2-5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次北京最好的皮肤病医院 http://m.39.net/pf/a_4322698.html
事件经过
年11月24日,患者因乘坐公交车时摔伤致腰胸背部疼痛,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该院于同年11月25日行经皮穿刺球囊扩张椎体成形术治疗,术后患者感觉左下肢膝关节以下轻度疼痛、左下肢主动活动略减弱,于同年12月22日出院,住院28天。当日,患者又入住该院继续治疗,于年2月8日出院,住院48天,出院医嘱:1、继续营养神精治疗;2、门诊随诊,定期复查,功能锻炼。随后,从年2月8日起至年1月9日,患医院、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年10月19日,患者以医医院起诉至本院。医院观点
医院认为需医院是否承担责任。但辩称:1、患者主张损失的计算过高;2、患者自感不适、随意就医,属于扩大损失,不应支持。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患者医院的医疗损害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2、患方主张的赔偿费用是否合法合理?关于争议焦点1、患者本次的医院的医疗损害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经查,根据患者年11月24日至年2月8医院的入院及出院诊断均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出院记录载明,建议:1、继续营养神精治疗;2、门诊随诊,定期复查,功能锻炼。本次诉讼中,医院的四次住院的主要诊断为:(中医诊断)主病,痿病;(西医诊断)主要诊断,胸部脊髓损伤;其他诊断,胸12椎体成形术后;且根据鉴定结论: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过错参与度为主要责任;患者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行经皮穿刺球囊扩张胸12椎体成形术后,目前存在左下肢单瘫(肌力)属八级伤残。综上,此次入院治疗的病情与上次病情诊断属同一病情,患者因胸部脊髓损伤后续治疗已实际产生医疗费、医院的医疗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故,对患者本次诉讼中产医院应予以赔偿。医院提出的患者自感不适、随意就医,属于扩大损失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亦对患者此次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异议,经法庭询问,其未提出鉴定申请,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故对其辩解不予采信。本案例由“医锤定因”团队原创整理,仅供参考交流,不经许可,不许转载及盗用,否则追究法律责任。(长按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