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培训要这么做
2017-3-20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次
总结近年来发生职业病的原因之一,就是劳动者对本工作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全然不知,不懂得如何去保护自己。因此,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进行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和教育就显得相当重要。
1、通过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掌握职业卫生的知识,医学教
育网搜集整理提高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2、教育劳动者自觉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3、教育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从而真正起到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的作用。
本文是某钢铁企业的职工职业卫生培训材料,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发。
职工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大纲
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的意义:
1、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2、是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3、有利于加强职业卫生管理;
4、有利于职工自我防护。
职工职业卫生培训目录
一、职业卫生有关法律、法规介绍
二、国家对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要求
三、本企业主要职业危害及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现状
四、急救知识介绍关于考试的说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等要求企业必须对所有管理者和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并组织考试,试卷要作为职业卫生档案的一部分保存;
2、考试题的难易程度和试题类型已经考虑到了被考者的实际情况;
3、考试结果要保存到劳研所职业卫生档案室,成绩不合格者需要补考;4、考试的过程也是学习的过程。
一、职业卫生法规和基本概念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法规:《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
标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职业病诊断标准、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标准等。
1、职业卫生:
是指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和增进劳动者健康,提高工作生命质量,依法采取的一切卫生技术或者管理措施。它的首要任务是识别、评价和控制不良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健康。
2、职业危害因素的分类:
2.1粉尘:矽尘、煤尘等;2.2化学毒物:CO、苯、铅、铬等。2.3物理因素:噪声、高温、振动、异常气压、电离辐射等;2.4生物因素:炭疽杆菌(皮毛)等。
3、职业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法定职业病:动态、各国有差异。
广义职业病:法定职业病+工作有关疾病。(学术概念)
4、职业病的种类:
我国卫生部、劳动保险部文件(卫法监发[]号)“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颁布的法定职业病名单,分10类共种。其中:尘肺13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职业中毒56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职业性皮肤病8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职业性肿瘤8种;其他职业病5种。
5、工作有关疾病:
工作有关疾病也叫职业多发病,是指劳动者工作环境和劳动过程中虽然有职业有害因素的存在,劳动者所患疾病与工作也有一定关系,但是职业有害因素不是导致疾病的唯一原因,而是该疾病发生、发展过程中多种因素之一,或者是使潜在疾病显露或加重的一个因素。
工作有关疾病不是职业病,它与职业病的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在发病原因方面,工作有关疾病的发病原因大多不甚清楚,职业有害因素是引起疾病的多种原因之一,不是唯一原因,而职业病是由职业有害因素直接引起,发病原因明确。·在诊断机构方面,工作有医院、门诊部、卫生院、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等所有合法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而职业病的诊断必须由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机构承担,这种医疗机构必须由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只有一部分医疗机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
在诊断医师方面,工作有关疾病可以由相关的执业医师进行诊断,而职业病的诊断必须由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承担;工作有关疾病可以由一名执业医师单独进行诊断,而职业病的诊断必须由三名以上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只有一部分执业医师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
在诊断依据方面,职业病的诊断必须依据国家统一标准,而工作有关疾病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国家标准。
在疾病性质方面,职业相关疾病是一种“普通”疾病,而职业病是“特殊”疾病。
在待遇方面,工作有关疾病不能得到用人单位的赔偿,其要求赔偿的诉讼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而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以及用人单位的赔偿。
6、职业卫生工作的方针和原则:
6.1方针:目前,国家职业卫生工作遵循“为人民健康服务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两为”方针。
6.2原则:在业务管理上实行“预防为主,分类管理、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
6.3三个层面,即:①职业性有害因素监测评价;②接触有害因素作业工人健康监护;③职业病患者诊断和治疗。
7、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是调整规范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并以第60号主席令颁布,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我国第一部有关职业病防治的单行法律。根据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8、法定职业病必须具备四个要件:
8.1患病主体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8.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8.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
8.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在上述四个要件中,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属于本法所称的职业病。
9、职业病的发病规律:
9.1职业病由生产中的各种职业性有害因素所致,故病因明确。
9.2危害因素通过各种方式接触,作用于人体到达目标器官(靶器官),在一定剂量(强度)范围,产生不同程度的危害。其严重程度呈剂量(强度)━效应关系。
9.3不同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各不相同,因此职业病的临床表现十分复杂,可涉及全身各主要器官和系统。
9.4个体差异与职业病的发病及严重程度有一定关系,即在相同作业环境中,有的人发病,有的人不发病,有的人受害较重、有的人受害较轻。
9.5职业危害因素还是工作有关疾病的病因之一,如腰背痛、腕管综合征,颈肩腕综合征、但不是这类病的唯一病因。
10、职业病防治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10.1依法防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10.2单位自律,全员参与,持续改进;
10.3维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贵阳最好的白癜风医院白癜风医院那里比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