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富富余守护星成长计划
2017-4-2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次中邮富富余守护星成长计划
保险责任1、中邮富富余佑未来两全保险
生存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15、16、17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我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生存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22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我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金”。
满期保险金:保险责任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我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公司将按照您已交保险费的%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豁免保险费:投保人在交费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且意外伤害发生时投保人不满65周岁,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日内(含第日)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投保人身故,则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2、中邮附加少儿疾病保险
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起天后因疾病,医院,由专科医生诊断初患本合同所约定的疾病,我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起天内因疾病,医院,由专科医生诊断初患本合同所约定的疾病,我公司按照将按无息的已交保险费金额给付“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基础疾病病种
恶性肿瘤(不包含白血病)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良性脑肿瘤
深度昏迷
双耳失聪
双目失明
瘫痪
严重脑损伤
严重III度烧伤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主动脉手术
严重哮喘
植物人状态
I型糖尿病
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严重心肌炎
进行性脊肌萎缩症
严重克罗恩病
脊髓灰质炎
严重手足口病
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起天后因疾病,医院,由专科医生诊断初患本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病,我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起天内因疾病,医院,由专科医生诊断初患本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病,我公司将按照无息的已交保险费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特定疾病病种
白血病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严重川崎病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身故,我公司将按您已交保险费金额的%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豁免保险费:投保人在交费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且意外伤害发生时投保人不满65周岁,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日内(含第日)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投保人身故,则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在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公司向被保险人或其合法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的,我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1)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在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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